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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设施、电气防火检测机构设置条件

(一)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、税务登记证书,有银行出具的注册资金额度证明文件;

(二)具有办公场所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原件,不是自有产权的应与租赁方签订“租赁协议”,协议租赁期限应在三年以上,并提供租赁资金转付证明。办公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(房)之内,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20㎡。

(三)办公场所应配置办公所需的必要设施(电话、传真、复印机及计算机设备等);

(四)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少于10人,取得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6人。检测机构应提供所有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,并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《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》原件;

(五)从事消防设施、电气防火检测的人员,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执业,不得是被检测项目的设计方、施工方、建设方、监理方以及用户等利益相关方的相关人员,也不得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;

(六)根据所开展检测项目的需要,应配置从事电气工程、给排水、暖通空调专业人员,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;

(七)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,并有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明。按照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检测标准规定,检测项目不允许分包,检测仪器设备不允许租、借;

(八)具备开展相关检测项目所需的现行有效的检测标准文本;

(九)具备符合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,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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